什么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信息发布者:满路路 2016-11-25 21:39:32 转载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指出,要发展绿色金融,审议通过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那么,什么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还是镇(乡)、村、村小组三级所有共存的?若不是,那么应归哪一级所有?而在实践中,多为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由于其代表利益的狭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机关的控制,因而对农民集体利益的损害较为严重。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目前整省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省份已扩大到12个,其余省份根据条件自行扩大试点范围,全国先后完成确权登记面积2.6亿亩。
农村土地经营权: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根据以上各项规定,基本可以确认,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属集体,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承包权不得买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其他经济组织或机构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只能通过农村集体或农民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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